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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六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公司将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因此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有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
以上报告请审议。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