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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分类: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11-17

代码:000530、200530简称:大冷股份、大冷B公告编号:2017-050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等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17年11月10日(星期五)下午3:30

网络投票:2017年11月9日-2017年11月10日。其中:

(1)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下午3:00至2017年11月1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纪志坚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17年10月25日《中国报》、《香港商报》,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刊登于2017年11月7日《中国报》、《香港商报》。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3人,所持表决权261,685,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56,487,181股的30.55%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所持表决权260,464,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56,487,181股的30.4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4人,所持表决权1,220,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56,487,181股的0.14%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9人,所持表决权177,003,683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14,987,181股的28.78%。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所持表决权175,784,613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14,987,181股的28.5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3人,所持表决权1,219,070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14,987,181股的0.20%。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所持表决权84,681,584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股的35.06%。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表决权84,680,184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股的35.0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所持表决权1,400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股的0%。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以上提案同意股数均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均获得通过。

以上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刊登在《中国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董事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刘翠梅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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